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款,当持卡人以非法占有所图谋,超过法定限度或者规定期限进行透支行为,并在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出三个月仍然未归还的,应当被视为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对此类犯罪,有如下四种情况应被认定为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