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问题有两种妥善处理方式:
首先,不赞同股权转让之股东有责任收购该拟转让的股权;
如若拒绝购买,则可视作已默示赞同转让之决策。
其次,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股东欲将自身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人士时,应对股权转让事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能确保所有股东均已知晓并理解的合理方式进行通知,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
若超过半数的其他股东表示反对,且反对的股东亦未提出购买请求,则应被视作已默认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