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中,关于离婚案件中一方要求支付所谓“青春损失费”的诉求,法律是明确不予支持的。
我们并未制定任何相关条款以保障此项权益。
仅就夫妻离婚而言,若一方涉及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等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之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过失情形,则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向过错方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