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道路修建工程涉及到的征收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1.对于征收农用地而言,其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需依法经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政府部门审定后,以发布区域性综合地价的形式进行公示。
2.而针对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3.在制定区域性综合地价时,应全面综合考虑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及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且至少每隔三年需要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需由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政府部门通过制定并公布区域性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域性综合地价时,应全面综合考虑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及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且至少每隔三年需要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农村村民住宅问题,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得以改善的基本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还应对因征收行为所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确保农村村民能够享有居住的权利以及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