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网络暴力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此类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行为人须负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2.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行为恶劣至极,甚至有可能触犯到相关的刑法罪名。
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原告仅对网络用户提起诉讼,但网络用户却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参与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