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口供是一种可以被采纳为证据的陈述形式。
然而,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所有可能引起刑责追究的案件,必须注重证据的严谨性与可信度,强调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过程,而非轻易地依赖于单一的口供应。
如果仅依据被告人口供进行裁定,倘若缺乏其他任何可靠的证据支持,那么就无法判定该被告人为有罪之人并施加相应的刑罚。
反之,若无被告人口供,但所掌握的证据确凿且充分,同样可以据此判定被告人为有罪之人并施加相应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