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强迫猥亵、侮辱妇女罪(简称“强制猥亵罪”)在客观层面上体现为通过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是其他方式强行对女性进行猥亵或侮辱性侵犯。
而从主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在猥亵和侮辱女性时,必须违背受害者的个人意愿。
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在未获得女性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此类行为。
如果受害者自身对此类行为表示出同意的态度,那么强制猥亵罪就无法成立。
同样地,如果受害者同意行为人进行的任何形式的色情或不适当的行为,例如使用不当言语进行挑逗,那么也就无法构成侮辱女性的行为。
此外,行为人还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来实施强制猥亵或侮辱女性的行为。
2.若行为构成犯罪,则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具体而言,(1)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情节较为轻微,则将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2)若行为人采用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强制猥亵或侮辱一名女性,则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若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或侮辱一名女性,则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4)若行为人对同一女性进行多次强制猥亵或侮辱,每次行为都将导致刑期增加三个月;
(5)若行为人对多名女性进行强制猥亵或侮辱,每次行为都将导致刑期增加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