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有权利向相关部门申请将其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改变的话,那么这些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都可以申请进行变更。
另外,领导们需要知道的是,在我们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接到这样的申请后,他们必须要在三天内做出决定。
假如相关的司法机关对这类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表示反对的话,他们应该将此情况告知给当事人,同时附上他们拒绝变更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