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司实践中,关于股东股权的转让程序瑕疵,确实可能潜藏着一系列潜在的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这些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首先是在法律限制层面上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比如,当股东欲将其股权向非本公司股东的人士进行转让时,需得到其他股东超过半数以上的同意,并且在这过程中,应确保不影响或损害到其他股东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若未能满足上述条件,那么这种转让行为就可视为非法转让,从而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2)其次是在公司章程限制层面上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3)最后,股权转让程序瑕疵还可能引发其他类型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