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涵盖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授权并获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生产或销售活动;
其次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即通过市场流通渠道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正品;
第三种情形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它涉及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销售带有已获注册商标的标识物;
最后是侵犯著作权罪,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没有经过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