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应在实际服刑期满一年后才能开始获得减刑机会。
若罪犯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或立功行为,则有资格申请一次性减刑,但每次减刑所涉及的有期徒刑时间不得超过九个月;
而如果罪犯同时具备良好的悔罪表现和立功行为,一次性减刑所涉及的有期徒刑时间也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那些表现出重大立功行为的罪犯,他们可以申请一次性减刑,但每次减刑所涉及的有期徒刑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六个月。
最后,对于那些既表现出良好的悔罪表现又展现出重大立功行为的罪犯,他们可以申请一次性减刑,但每次减刑所涉及的有期徒刑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