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刑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被定罪之人有必要向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支付生活费用,然而,如果该人因犯罪行为而丧失了经济来源并且失去了人身自由,那么法院可以考量适当降低他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
倘若在其服刑期间确实无力支付子女所需的抚养费,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则可由该人的个人财产作相应的折抵。
另外,当该人从监狱中释放出来之后,他们仍然有责任继续负担起养育孩子的任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