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若未出席法庭审理过程,仅依据规定的离婚条件便可被裁定离婚。
然而,当事人不出席并非判决离婚的唯一因素,关键在于判断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的地步。
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已无可修复,那么尽管其中一方不出庭,法庭仍然可以作出离婚裁决;
反之,若是两人之间的情感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即便另一方不出庭,法庭也有可能维持原状不予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