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是在合同尚未正式生效之际发生的。
此种责任意指当事人在进行订约的全过程中,由于其自身失误,未能遵守诚信信用原则所赋予的先合同义务,从而使得合同未能成立;
或者虽然合同得以成立,但却因为其并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被修改或被撤销,进而给另一方带来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单务合同有以下情形的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