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分居长达四年且两人均同意离婚事宜,那么他们便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
然而,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其中一方可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如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居达两年以上,经调解无果后,应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