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担保之诉的有效期限一律定为三年。
所谓“保证”责任,乃是指保证人为保护他人权益而依照保证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惩罚性义务。
具体来说,便是在债务人生效主款不能按约履行的情况下,保证人必须代替其履行相关责任。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此类保证义务主要涵盖两大方面:
首先,在主债无法履行时,保证人有义务代替债务人履行责任;
其次,在主债仍然未能被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保证人和债务人需要共同分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