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所有的退赃行为都会导致减刑轻判,这是因为除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内容之外,退赃行为仅属于法院考虑的酌定量刑因素之一。
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判刑方面的减轻处理,还需由法官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与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犯罪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贪污犯罪者,如果他们能够积极退赃并具备悔过自新的诚意和表现,那么就有可能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