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业内普遍认可的最快捷时间为自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一日内完成。
具体来说,自提出结婚注册申请之日算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起,若有任意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此即所谓的“三十天冷静期”规定。
若经过三十天的等待期限后,自第三十一天起至第六十天期间,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