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要约和撤回要约之间的差异,具体可以细化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撤销要约要求该项要约须是由要约人并未明确表示其不能被撤销的情况下发出,抑或是在受要约人尚未为履行相关合同做好充足的合理准备工作的环境之下,方能被撤销;
而对于撤回要约而言,仅仅在该项要约尚未传达至相对方之前,亦或与要约同时抵达相对方时,才能被视为有效的撤回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