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法院并不具备直接对自诉案件进行侦查的权限,原因在于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须由受害者或其亲属主动前往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方有可能会予以立案受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诉案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类为告知后才能处理的案件,即受害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主动向司法机构提出合法申请后方可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则是被害人持有确凿证据来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后一类为被害人具备充分证据来证实对方已侵犯自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益,且此类行为应视为犯罪的情况下,但公检法等机关却未采取有效措施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