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遭遇交通事故,肇事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肇事方必须预先垫付医疗费用。
如肇事方未能履行上述职责,受害人可自行垫付所需的医疗费用,之后再通过法律手段包括提起诉讼等途径,主张其赔偿医药费及其他应得赔偿款。
值得注意的是,并无法律强制性地规定肇事方须提前支付医疗费用。
交警部门也无法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也无法对肇事方施加压力强制其垫付,他们仅能对事故当事人进行协调,而这种协调的基础原则是各方自愿接受,若经过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将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决。
在此过程中,我国法律仅承认由法院及其仲裁机构所出具的具有司法执行力的调解书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判决结果尚未正式生效前,所有的支付行为均由肇事方自行决定,其他人不得逼迫其进行支付。
此外,如肇事车辆已经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将会在特定责任限额范围之内支付可能发生的抢救费用;
然而如果抢救费用已经超出该责任限额,并且若肇事方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在事故后逃离现场,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将负责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从此次事故的责任人处追回这部分款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