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技术合同中的各项权益和义务均无法进行转让。
这主要是因为技术合同中所包含的技术资料、商业机密等重要内容,以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对技术提供方的高度信任,使得此类合同通常被赋予不可转让的性质,符合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类型。
以我国于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例,其第五百四十五条明确指出,债权人有权将所有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方,但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禁止转让:
(一)依据债权自身性质不可转让;
(二)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约定禁止转让;
(三)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限制禁止转让。
对于当事人达成合意,设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仅可对抗善意第三方。
同样,如若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亦仅能对债权人在场的第三方产生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明文规定,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必须向债务方发出通知并得到其确认,否则转让行为对该债务方并不具有效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