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法规,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需严格遵守以下规章制度:
首先,在行动之前须先行向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详细报告,并且必须得到负责人的正式许可;
其次,需要由至少两名资深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共同执行;
再次,应对在场人员出示相关有效的执法身份证件,以示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应事先通知各方面的当事人到现场见证行动过程;
第五,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须当场明确告知当事人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原因及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同时还应该告知他们按章享受的合法权益以及可以通过何种救济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最后,实施单位还必须遵循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