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遭受强制拆迁的被拆迁户而言,首要措施便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在此过程中还需留意收集所有可能证明政府拆迁行动违法性的相关证据。
而后,可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收集有关征收方面在程序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违规之处。
透过此项策略,能施压于征收部门,赢得时间,从而为谈判或进一步法律诉讼取得主导地位。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行动必须限定在合法范围内进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所述,房屋征收是指国家在给非国有财产提供公平补偿后,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进行强制性交易的行政举措。
其宣称的必要条件包括有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补偿问题。
国家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赋予土地使用权人相应赔偿的特殊情况下才能依法提前终止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征地拆迁工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极其严苛,涵盖了前期公示、现场调查、听证会、申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制定及公告等多个环节。
通常情况下,征收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消亡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因双方达成协议,拆迁补偿得以顺利解决,如此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终结。
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拆迁人通过申请司法手段进行强制拆除,沿着法定程序进行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