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超过五十周岁的女性职员在职业活动中发生意外导致身体损伤的情况,若在此类状况中,该名女性雇员并不属于领取养老金的老年群体,同时满足在正常工作日及工作场所范围内在日常工作任务过程中所遭受的各类事故性伤害等具体情况,则将有可能被确认为符合工伤的标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已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员,那么在他们身上发生的各种相似的事件通常不被视为工伤范畴之内,这主要是因为他们与所任职组织间的法律关系已经转变成为以劳务为主导的合作关系,而非传统的劳动契约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