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勉强让员工无偿延长工作时间,且未向员工支付超时加班报酬或为此提供充分调休机会的行为,显然是出于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蔑视和违背。
众所周知,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后,应当给予相应的加班补贴或者安排相应的休息时间进行补偿。
然而,倘若在员工自愿选择放弃可能获得的加班费用的情况下,该种做法显然并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