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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什么负责

对于存在无法独立生活情况的工伤劳动者,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领取薪资的期间内,若需要护理服务,则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在住院期间,若已有专门的医护人员进行照料,那么费用应按照护理费单据上所记载的具体数额来确定;如果是由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提供护理服务,那么费用将依据其亲属收入证明中所显示的金额予以核定,但不得超出当地区域内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之数值范围;如果是由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提供护理服务,那么其费用可以参照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来确定。通常来说,患者的护理人数应控制在一名以内,但若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此持有明确观点或决定,则不应受到此限制。待工伤劳动者病愈出院以后,若仍需继续护理,则应当凭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按照以上提及的标准执行。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人文及产业组织中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雇用工人,都应享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当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最新修订: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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