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无法独立生活情况的工伤
劳动者,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领取薪资的期间内,若需要护理服务,则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在住院期间,若已有专门的医护人员进行照料,那么费用应按照
护理费单据上所记载的具体数额来确定;如果是由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提供护理服务,那么费用将依据其亲属收入证明中所显示的金额予以核定,但不得超出当地区域内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
工资之数值范围;如果是由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提供护理服务,那么其费用可以参照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来确定。通常来说,患者的护理人数应控制在一名以内,但若
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此持有明确观点或决定,则不应受到此限制。待工伤劳动者病愈出院以后,若仍需继续护理,则应当凭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按照以上提及的标准执行。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人文及产业组织中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雇用工人,都应享有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当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