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遭遇躲避其它车辆而撞上他车的情形,若此情形被鉴别为紧急避险,那么事故主责将由肇起险种的人士担当,避险当事人无需承受任何责任担当。
然而,当紧急避险举措由于不当或过度实施导致了无谓损害,避险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顾名思义,乃是在迫不得已之时牺牲较小权益以保全更大利益不受威胁的正当行为。
特定情境下,倘若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遭遇到可能危及其行车安全的阻碍行为,为预防可能出现的公共交通工具颠覆乃至人员伤亡等严重结果,选择果断实施紧急制动或规避行动,以至于导致公共交通工具、道路设施或人员损伤,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就应被视为紧急避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