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证据链不足”,即是指证据并未能全面、彻底地证实需被证明的事宜。
证据链乃是为了构建证据与其拟证明之事实之间的紧密关联性而形成的复杂体系,该体系由若干相互联系、环环相扣的证据组成。
在证据链中,每个证据都应具备足够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彼此之间相互印证且能有效地消弭合理的疑虑,最终揭示出案件或事件的唯一真实面貌。
若证据链存在明显缺陷,诉讼即有可能面临失败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