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肇事方购买了强制性理赔保险,则首先应由该保险公司依据保单条款规定,在其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向受害者或受损方支付赔偿金;
若上述金额仍然无法满足受害方/受损方的全部要求,那么剩余部分将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相应责任人的过错情况进行分摊,即谁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就应该由谁承担剩下的赔偿义务。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条文,当机动车(包括轿车、卡车等各种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导致当事人受伤或者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会在其第三者责任强制性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向受害者/受损方进行赔偿,如若赔偿款不够的话,剩余部分将由事故中的各方责任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比例进行分摊计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