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建筑工程质量不合规这一现象,应依据具体的不合格表现形式作出相应处理措施如下:
首先,若仅为项目中某一部位的质量存在瑕疵,存在一些微小缺失,而可通过返工或修理等手段予以修复,且修复过程不会对作品使用功能及外部美观性产生负面影响,便可按照返工性质对此类不合格之处进行修正处理;
其次,当建筑物的承载能力因质量瑕疵受到影响时,我们可采用加固工艺进行妥善处置;
再者,若建筑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法得到有效解决,此时需要提出返工意见;
接着,在严重的情况下,即使经过返工或加固并不能完全弥补建筑中的质量问题,并且无法进行再次修复时,我们可能会采取限制使用该建筑的建议;
最后,在以上所有措施均无法消除建筑质量问题时,将不得已选择对建筑进行报废处理。
另外,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必进行任何处理:
1. 质量问题并不影响建筑整体结构安全性、生产流程与使用需求。
2. 后道加工步骤能够有效恢复所产生的质量缺陷。
3. 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且经法定检测机构鉴定确认合格的事项。
4. 即使在质量缺陷被发现后,经检测鉴定未能达到原设计要求,但经过原设计单位重新核算过后,仍然能够确保建筑结构安全性与使用功能得以充分保障的情况。《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