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精神障碍者的直接监护人可为以下人员:(一)其配偶;(二)父母或子女;(三)其他近亲人士;以及(四)在取得被监护人居住地区域之居民会、村委或民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任何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符合资格要求的个人或团体。若对于监护人的指定存在争执,前述具有监护权的人员可协商议定监护人,并且相关当事人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指定监护人;若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应由被监护人所在地之居民会、村委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于监护人的指定产生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监护人指定异议诉讼。《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