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尚且健在之时,同样允许他人依法成为被监护人的代理人。
被监护人为尚未成年者,其监护人为亲生父母、具备抚养义务的养父母以及继父母。
若父母皆健在或是其中一方尚未离世但却已丧失监管能力,如同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在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照顾未成年子女等情况下,可以另行任命他人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