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当事人正患有精神疾患,仍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与此同时,面对与其关系终结的问题——离异,无法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必须尽快启动审判程序进行离婚事务处理。
在精神病人完成婚姻注册前的监护人倘若同意与上述人员结束婚姻关系并且达成共识,便可依法为其办理离婚相关手续。
反之,如有任何一方监护人表示拒绝或未能达成协议,则须由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离婚事宜。
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的判决结果,能够确保各个方面关心、关注的精神病人未来生活安排得到问题的妥善解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