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事走私货物交易活动者,应以走私犯之名定罪量刑。根据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严格规定:侵吞、盗窃、非法获取以及销售本法所列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及第三百四十七条明文规定之外的货物、物资等,视其具体情节的轻重程度,将依据以下几类标准进行惩处:首先,倘若实施这些行为所涉货物、物资的逃税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比如较大或更大规模);或者在过去的一年内曾经因为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过两次行政惩戒却依然再次实施同类行为的话,那么此类罪犯将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面临着被处以逃税金额两倍到五倍的罚金。其次,若罪犯行为涉及的逃税金额极为庞大甚至到达"巨大"的地步;抑或是已经表现出更为严重的犯罪情节时,其将被处以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仍需缴纳相当数额的罚金。最后,若犯罪人实施的破坏范围与危害性已达到极致情形,比如他们的行为导致走私货物、物资价值特别巨大且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犯罪情节,此时,犯罪人将被重罚: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行刑加身,而且必须进行补交逃漏税款或接受全额没收财产的惩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