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轻微伤是由诸多因素引发的原始性伤害或源于原始性伤害的并发症,尚未对生命构成直接威胁;
其遗留下的组织器官结构、功能方面的中度以及轻度受损,或者对外观形象产生显著影响。
轻微伤细化为轻微伤一级与轻微伤二级两类;
而人体四肢或面容遭受创伤后,经过评估被判定为轻微伤者;
例如,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局部出现障碍亦可认定为轻微伤;
除此之外,其他对身体健康造成中度危害的损伤,同样视为轻微伤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第五条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