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走私废品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细致的理解与解读: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对象是海关的监管制度以及我国对于固体、液体及气体废弃物入境的严厉禁止政策。
其次,在具体的实践中,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行为人通过违反海关法规以及相关的国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从而将境外的固体、液体及气体废弃物非法运输进入我国境内。
再次,本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能够承担责任的个体或组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团体等。
最后,在心态上,行为人必须是有意而为之,也就是说,他们清楚地知道这些物品是境外的固体、液体及气体废弃物,但为了逃避海关监管,仍然选择将它们偷运入境。《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