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合法收养关系之下,亲生父母和子女选择解除亲属关系,则这名成年子女无需承担对其亲生父母的扶养责任,只需尽到对养父母的扶养义务即可。
缘由在于,当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由于合法收养关系的确立而被消除。
然而,若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签署了断绝关系协议,那么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子女仍需履行对父母的扶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兄弟姐妹没有赡养义务。有赡养义务的是成年子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应当抚养未成年弟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