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行业协会联合发布的通告》中的主要条款,自公元4月1号起,北京市内所有律所提供的民事法律服务的费用,全面纳入市场调节机制进行自主定价。
在此期间,各家律所需严格遵照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中国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指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明确构建并严格执行收费管理体系以及财务运作模式,切实保证明码标价政策贯彻实施,以便为委托方提供符合品质标准且价格公允的优质服务。
因此,现阶段京津冀地区律师的收费标准已经交由各个大型律所按照自身的情况进行独立设定,具体金额需要根据每项业务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在此之前,由首都北京市政府进行制定的律师收费标准,一直以来都是遵循政府指导价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