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与包庇罪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从犯罪主体上来说,包庇罪的参与者,即责任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
然而,伪证罪的主体则较为特殊,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等特定群体。
其次,在行为产生的时间上,包庇罪通常可以在各个时间段内实施,不受特定条件限制。
而伪证罪则只能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中出现。
再者,从二者所保护的对象来看,包庇罪旨在通过各种手段帮助罪犯躲避刑事追究,例如让其逃离现场或采取其他隐蔽措施。
而伪证罪,则更多地关注案件中的关键事实,从而进行隐匿或者歪曲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