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病被羁押,且满足取保候审的必备条件,便可获得取保候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在处理一些特殊情况下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取保候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对于那些可能要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话,也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3)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话,同样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4)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此时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来继续推进案件办理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