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指受到一定法定刑期以内的刑事处罚,并在其刑罚执行期满或赦免之后的特定期间再度触犯相同罪名的罪犯。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犯该类罪行,则将被判定为累犯。
其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前后两罪皆须为故意犯罪;
其次,行为人在实施前后两罪时,年龄需均满18岁;
第三,前罪的量刑幅度应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为准,且后罪亦须考虑是否判决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最后,后罪的发生时间必须限定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种称为"特殊累犯"的情形,即在前一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行中的任何一项,同时在其刑罚执行期满或者获得赦免之后,再犯以上三类罪行者。
这类累犯的成立条件与普通累犯大同小异,只是其前一罪为人身危险性极高的罪行,故要求更加严格。
综合来看,累犯制度乃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平正义,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发生,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