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人们对于夫妻之间签署的分居协议,通常将其视作离婚行为。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指出这一点:
夫妻分居协议并不等同于离婚法律程序中的离婚文件。
所谓“分居协议书”,实际上是指当夫妻双方商定实行分开居住生活时所订立的协议,这份协定往往会详细规定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分配以及对未成年子女的照料等方面的具体事宜。
在我们国家,实施离婚的合法途径仅有两个:
第一种方式便是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书;
第二个方法则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来实现两方离婚的法律目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