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乃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在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选择包庇或者放任其从事非法谋利活动的行为所定之法律概念。其中,“包庇”主要是指有关当事人以积极主动的立场为保护黑社会组织运行而介入其中的行为。至于“纵容”,则意味着相关人士摈弃自身职责,背离职业道德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活动采取姑息、容忍的态度。《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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