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强制拆迁行为,被拆迁者应立即寻求公安部门的协助,同时务必留意搜集相关的非法拆迁证据,随后借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获取征收方向被征收人实施程序操作过程中的违法证据,进而以此向征收方施压,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时间,从而掌握谈判或者诉讼的主导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是指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交易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的需求基础之上,并且要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
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的征地拆迁工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极其严谨,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则是由拆迁人通过申请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来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