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非法手段,对某个具体的他人或其家庭实施严重危害行动,且使受害者及其家人因此产生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他们可能会涉及到强迫交易罪的指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若是人物采用暴力、威胁等不当手段强行购买商品、逼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皆可作为立案追诉的依据:
首先,如果这些手段已经导致了受害者出现轻微伤害或遭受其他更为严重的不良后果,那么就必须对此展开调查和追诉;
其次,如果强制交易行为已经直接造成了至少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经济损失,也同样需要进行立案处理;
再次,如果在短时间内出现了超过三次的强制交易行为或是涉及到了三名以上的受害者,亦将无法避免法律的追责;
此外,当强制交易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了1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到2000元以上时,亦需展开立案调查;
最后,倘若强迫他人购买的是伪劣商品,且该伪劣商品的价值高达5千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到了1000元以上,均应被视为重要线索加以调查。
除此之外,如果还有其他性质更为严重的情节,亦应同样引人关注并展开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