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拘留通知书主要是在警方完成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之举之后,针对其亲属发出的通知文件,并不代表已对此名被告进行正式逮捕。
请您知晓,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当公安机关决定拘留某名人员时,他们必须出示相应的拘留证件。
同时,被拘留者需在被拘留后立即被送往监狱等看守机构予以关押,并且最晚24小时内必须完成这一程序。
除非出现无法通知到其家庭成员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等可能会影响侦查工作进行的情况外,拘留部门应该在24小时之内,向被拘留者的家属发出书面通知。
等到突破阻碍调查的障碍后,公安部门也应立刻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于此。《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