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劣药罪既遂案件之于法院处理时,需依据具体案情,根据以下规定衡量刑罚程度:
1、若销售劣药对人类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与损害,则将面临最高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处罚,同时还须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不超过二倍的罚金;
2、倘若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则会被处以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同时需要负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不超过二倍的罚金或被没收全部财产。
在此类案件中,我们所称的“劣药”即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定义的劣质药物。
销售劣药罪具有如下构成要素:
1、就客体方面而言,该罪行所侵害的对象为复杂客体,既涵盖了国家针对药品实施的严格管理体系,亦包含了广大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2、从客观层面分析,该罪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是销售劣药,给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极端行为。
对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这一表述,主要指向的是用药者因其身体受损致残甚至构成永久性伤残,或是由于服用劣质药品导致延误最佳治疗时机,进而使得病症加重演变成严重后果(如致死)等情况;
3、关于主体方面,该罪行的实施主体可以是普通民众,也可以是各类机关团体或企业;
4、在主观心理的呈现上,该罪行已经充分凸显出有意作为的动机,过失的行为显然无法构成此项罪名。
这种故意的心态可以细分成两个部分:
首先,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正在生产或销售的那批药剂为劣质品,并且清楚地了解自己从事此类行为可能会带来严重的身体伤害;
其次,即使已经预见到可能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出现,行为人还是刻意容忍这种情况的发生,也就是说,此种行为的主观心理只能出于间接的故意心态。《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