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拥有协议离婚以及诉讼离婚两种形式,其中仅在协议离婚中设立了所谓的“冷静期”。离婚即是指受法律约束的夫妇双方根据双方书面协议或是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消除婚姻关系,从而结束其夫妻间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协议离婚,亦称之为自愿离婚或者注册离婚,即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而解除的离婚方式。然而,诉讼离婚则是指当夫妻双方对于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及孩子抚育等议题存在着难以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随后经由法院依照合法程序进行审判,最终通过调解或判决来裁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体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