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实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当行为人未经授权实施对他人生命、健康、肢体所有权、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以及人身自由等各项基本人权的侵害时,给受害者带来了精神上的创伤和痛苦;
其次,当行为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剥夺或限制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利,从而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给监护人带来精神上的困扰和压力;
最后,当行为人故意销毁或者破坏他人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纪念品,从而给受害者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和损失。
这里所说的“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由于自身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引发的精神上的痛苦、肉体上的疼痛或者其他严重的精神异常状况。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死亡和残疾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范畴。
尽管如此,死亡事件的发生有可能会给死者的近亲家属带来精神上的创伤,而残疾的后果也可能会对受害者本人的心理状态产生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